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日明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潘日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日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潘日明与郑某某、一名绰号为“方某某”的男子,另一名不知名的男子(均另案处理)等四人在韶关市武江区**路**旁将被害人张某某及其小孩带上一辆汽车开至韶关市武江区**一山坡处。接着,潘日明、郑某某、“方某某”等三名男子将张某某挟持下车并使用木棍对张某某进行殴打,逼迫其承认在打麻将过程中有出千行为,并强迫张某某写下六万元欠条。之后郑某某等人开车至张某某家楼下,要求张某某回家拿银行卡转账支付六万元,小孩由郑某某等人在楼下看管。张某某借口怕吓到小孩提议将小孩先放到家楼下的电器修理铺,在潘日明及“方某某”的跟随下,张某某抱着小孩进入电器修理铺后立即报警,潘日明及“方某某”知道张某某报警后马上逃离。经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左尺骨骨折、右肱骨外上髁骨折属轻伤一级;其左侧第十肋骨骨折、左上臂及右下肢挫伤均属轻微伤。

2017年9月28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现被告人潘日明在韶关市武江区**路**大厦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随即赶到现场将潘日明抓获。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潘日明家属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协议,由潘日明向张某某赔偿人民币4万元整。同日,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潘日明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日明伙同他人以暴力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创鑫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日明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韶关市武江区**镇**村委会**号,联系方式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