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潘昆,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郢中镇子胥台社区**巷**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5********,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钟祥市**保险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5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巷**号,住钟祥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决定拘传,于2020年7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5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组**号。曾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2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4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建辉,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于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永刚,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路**巷**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9月17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于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6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住钟祥市**镇**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日,荆门市公安局将潘昆、王某甲、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件指定京山市公安局管辖,2020年8月25日京山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钟祥市公安局侦查,2020年10月14日,钟祥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龙某某、张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昆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等人形成暴力讨债恶势力犯罪团伙。 该犯罪团伙在收取高利借款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利用滋扰、殴打、拘禁被害人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
1.2015年8月,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三人共同出资50万元,向陈某甲、邓某某夫妇高息放款,月利率6分,借款期限三个月,由杨某甲担保,陈某甲、邓某某夫妇以二十一世纪花园小区的房屋作抵押。借款期满,潘昆等人联系不上陈某甲、邓某某夫妇,潘昆等人遂采取多次滋扰的手段逼迫杨某甲还款。2016年2月3日19时许,杨某甲联系陈某甲回到钟祥,并将陈某甲带到钟祥市郢中镇两湖宾馆一房间与潘昆、章某某、王某甲和被告人蔡某某等人见面商谈还款。因陈某甲无力偿还借款,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等人遂采取辱骂、威胁等方式逼迫陈某甲还款,并将陈某甲控制在宾馆房间内。其间,为逼迫陈某甲还款,潘昆先后安排章某某以及被告人龙某某、王永刚、李建辉等人轮流看守陈某甲,陈某甲被迫将仓库内的服装交付给潘昆等人抵帐,但潘昆等人仍将陈某甲控制在宾馆内,要求还现钱。2016年2月6日上午,在陈某甲承诺春节后还款,潘昆、王某甲、章某某等人才允许陈某甲离开。自2016年2月3日19时至2016年2月6日上午,潘昆、章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控制陈某甲人身自由时间长达6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杨某甲、欧某甲、向某甲、陈某乙、杨某乙、张某乙、潘某乙、余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2015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昆邀约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到钟祥市丰乐镇沈湾村向沈某乙(系借款人朱某甲的担保人)索要高利借款,因王某甲有事,安排被告人龙某某前往。当晚19时许,潘昆、章某某、龙某某找到沈某乙后,强行将其带上轿车控制,并驾车到钟祥市大桥西汉江河堤旁,逼迫沈某乙还款,因沈某乙无力还款,潘昆殴打其耳光,后又将沈某乙带到钟祥市西苑大酒店房间内控制。第二天上午11时许,潘昆、章某某、王某甲将沈某乙带出借钱未果后,才允许沈某乙离开。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潘昆安排被告人章某某、王某甲到钟祥市丰乐镇沈湾村向沈某乙索要高利借款,章某某遂邀约被告人张某甲一同前往。当日12时许,章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找到沈某乙后,因沈某乙无力偿还借款,潘昆授意章某某、王某甲等人将沈某乙带到陈某甲家(**小区)控制,逼迫沈某乙还款。其间,章某某、张某甲采取威胁、殴打方式逼迫沈某乙还款,直至第二天上午11时许,章某某等人见沈某乙实在无力还款,同潘昆商议后才允许沈某乙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沈某乙的陈述;4. 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来到杨某甲(系陈某甲、邓某某夫妇高息借款的担保人)家索要借款。因杨某甲不在家,杨某甲妻子欧某甲不让潘昆等人进入家中,潘昆等人强行进入欧某甲家中,后欧某甲以其患病、孩子小为由要求潘昆等人离开,潘昆等人不予理会。得知情况的杨某甲电话承诺偿还借款,潘昆等人才离开。
2016年1月2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商议将章某某的公婆王某丙带到杨某甲家中,以此来逼迫杨某甲偿还借款。因杨某甲不在家,杨某甲妻子欧某甲不让潘昆等人进屋,潘昆等人强行进入欧某甲家中,赖在欧某甲家中拒不离开。欧某甲被迫报警,警察对潘昆等人教育后,潘昆等人才离开。
2016年2月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王永刚、李建辉等人将先前非法控制的陈某甲带到杨某甲家敲门,因杨某甲不在家,杨某甲妻子欧某甲不准潘昆等人进屋,潘昆等人强行进入家里,并称等杨某甲回来谈还钱之事。其间,欧某甲多次提出自己患**,孩子小,不在家里闹事,让潘昆等人去找杨某甲,潘昆等人不予理会,拒不离开。欧某甲被迫带孩子到亲戚家借宿,直到第二天上午,潘昆等人才从杨某甲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接处警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欧某乙、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甲、欧某甲的陈述;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王永刚、李建辉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等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1.201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在钟祥市大桥桥头附近“大华烧烤”店外逼迫沈某乙还款,因沈某乙无力偿还借款,潘昆恼火殴打沈某乙两耳光。
2.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潘昆、章某某、蔡某某将高利借款人吴忠清约至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仙之瑶酒店(现茉莉花开连锁酒店)一楼大厅索要借款,因吴某甲无力还款,蔡某某殴打吴某甲一耳光。
3.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到高利借款人朱某甲家索要借款,因朱某甲家中无人,潘昆等人敲门窗无人应答,潘昆恼火将朱某甲家大门踹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丙、吴某乙、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沈某乙、吴某甲、朱某甲、朱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龙某某、王永刚主动向钟祥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龙某某、张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是追究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龙某某、张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收取高利借款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利用滋扰、殴打、拘禁被害人等方式,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潘昆、李建辉、王永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新犯罪,系累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潘昆、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李建辉、王永刚、龙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建辉系漏罪,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忠
检察官助理:罗海迪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昆、蔡某某、李建辉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王永刚龙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265****、1557267****、1507198****、15872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讯问光盘共4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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