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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春光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潘春光,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宜良县**村委**村**号**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春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3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凌晨7时左右,被告人潘春光路过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建材城时,看见停放于该建材城253号商铺门口的一辆台励福牌红色叉车上插着电门钥匙,于是就上车打火将车发动后把车盗走。后将盗窃来的叉车于8月23日销赃得款8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害人提交的励福叉车合格证明书、证人钱某某拍摄的潘春光售卖被盗叉车当时现场拍摄照片、民警依法扣押的红色台励福牌叉车实物及发还清单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3.证人查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四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春光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春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春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国伟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潘春光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二卷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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