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1672号
被告人潘显志,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3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绵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显志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潘显志通过“探探”聊天工具认识陈某某,后二人成为朋友。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潘显志虚构自己经营了“樊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编造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员工发不起工资等理由骗取陈某某人民币21500元。后潘显志又谎称陈某某欠其公司的钱并冒充律师、法院工作人员先后对陈某某进行威胁和恐吓,以陈某某不给钱就要起诉陈某某为由,从陈某某处敲诈勒索人民币22600元。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潘显志通过“探探”聊天工具认识叶某某,后二人成为朋友。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潘显志虚构自己经营了“樊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编造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员工发不起工资等理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1002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截图等;辨认笔录:2、被害人与被告人相互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显志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被告人潘显志与被害人陈某某、叶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显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显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2177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显志以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显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显志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 星
检察官助理 颜丛波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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