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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显钧盗窃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19〕1098号

被告人潘显钧,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镇**村**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小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因盗窃于2019年7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并由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显钧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潘显钧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巢湖市巢湖北路凤凰之家小区外停车场,用钢剪钳剪断埋于地下的充电电缆,再用三轮摩托车进行拉拽的方式盗窃停车场电缆,拉出电缆后将电缆拖拽至停车场的边缘处,为方便装车利用停车场的车辆作为掩护进行切割,其行为被附近住户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潘显钧弃车逃离。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为人民币26248元。

2.2019年6月1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潘显钧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安庆市宜秀区康熙河景观带附近的停车场,用钢剪钳剪断埋于地下的充电电缆,再利用三轮摩托车进行拉拽的方式盗窃停车场电缆,并修剪整齐后装车离开。经巢湖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认定,该被盗电缆线的价格为人民币23280元。

2019年7月2日,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一宾馆内将被告人潘显钧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计量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显钧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显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显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锦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潘显钧被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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