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潘晓东,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潘晓东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 年12月1 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12月23日释放。被告人潘晓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晓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晓东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晓东,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晓东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街道等地,虚构可以提升信用卡额度、网贷额度的事实,采用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的手段,诈骗被害人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共计人民币506632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8 年12月至2019 年3月期间, 被告人潘晓东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欧派厨柜等地,采用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池某某人民币共计449129.12元。被告人潘晓东已于立案前退还被害人池某某人民币73485.35元。
2.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晓东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赛格广场等地,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共计48355元。被告人潘晓东已于立案前退还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0566元。
3. 2019年1月至同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晓东在苏州市吴江区八坼街道聚慧体育用品等地,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10200元。被告人潘晓东已于立案前退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7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潘晓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3 月 11日,被告人潘晓东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OPPO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3. 证人卢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池某某、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潘晓东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晓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晓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丽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晓东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