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晓新,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8********,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江阴市**镇**御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潘晓新曾因赌博,于2016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6年10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所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8年3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潘晓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晓新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潘晓新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晓新,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晓新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晓新于2019年1月期间,伙同王某甲、许某某(均已判决)、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合谋,合伙开设“牛牛”赌局,其中被告人潘晓新负责联系赌客、寻找场地,王某甲负责联系赌客、抽庄风、寻找场地,许某某负责抽庄风,朱某某(已判决)负责望风,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先后在江阴市**镇**家**号车库、**镇**村**号、**镇**上**号、**镇**里**号开设赌场4次,共抽头获利人民币8600余元。被告人潘晓新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晓新于2019年4月1日到江阴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许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晓新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晓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晓新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晓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潘晓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晓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晓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士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晓新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御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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