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月华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38号 

被告人潘月华,曾用名潘田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安置房**幢**单元**室。因吸食毒品,2017年2月21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非法拘禁罪,2017年6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8年1月22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2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0月2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4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月华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潘月华与购毒人曹某某约定交易4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50元,并约定余下350元当面支付。当日20时15分许,潘月华在重庆市涪陵区高笋塘泽胜中央广场B幢19-11房间内与曹某某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潘月华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一粒。

经当面称重,从被告人潘月华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0.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0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潘月华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潘月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通话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月华的供述与辩解;

4.渝公鉴(毒品)[2020]3071号鉴定意见书;

5.现场提取、当面称重、提取检材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月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月华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月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月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月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月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罗仕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潘月华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