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46号
被告人潘月明,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常熟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潘月明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6月1日、2011年8月10日、2015年11月13日、2019年12月3日、2020年7月2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七日、八日、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9年12月29日、2002年3月7日、2004年11月23日、2013年5月20日、2014年10月28日、2015年8月17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11月14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5月3日释放。被告人潘月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月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月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月明,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月明于2020年12月5日23时40分许,至常熟市虞山街道方塔街琴川菜场门口对面的停车位,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拉开张某某的货车副驾驶车门,窃得张某某放在车内的羽绒服1件,衣服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潘月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潘月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月明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月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月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月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潘月明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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