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3********,汉族,硕士研究生,原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为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道办**大道一段**宅院**期**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被青川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22日被青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4日被青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青川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00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粮食局储运处管理副处长、仓储管理处处长,四川省粮库建设领导小组副主任、批发中心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川东粮油储备调控中心建设项目筹备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程某某等10人在工程项目设计业务、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承揽、实施、粮油供销、人员招录、承包经营、项目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程某某等10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59.7万元,其中索贿34万元。
(一)收受程某某所送人民币75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粮食局储运处副处长、仓储管理处处长、四川省粮库建设领导小组副主任、批发中心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程某某任职的**粮食储备局**设计院、**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四川省**国家粮食直属库等8个粮库设计业务、四川省粮油储备调控中心6万吨浅圆仓设备采购与安装总承包项目、油脂工艺及自控设备安装总承包项目、川东粮油储备调控中心建设项目设计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0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宾馆楼下,程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2015年9、10月的一天,在成都市**宾馆楼下,程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40万元。
3.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大酒店楼下,程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0万元。
4. 2016年春节后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程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二)收受李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粮食局仓储管理处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任职的甘肃省**购销总公司玉米代销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大酒店,李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三)收受周某某、龚某某所送人民币13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周某某、龚某某在粮油供销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锦江区金泉街潘某某家中,周某某通过龚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6万元。
2.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中和场**宅院潘某某家门口,龚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4万元。
3.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小天东街一家餐馆内,周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3万元。
(四)收受陈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陈某某承包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餐厅经营权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陈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5万元。
(五)收受范某某所送人民币44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批发中心直属储备库主任范某某在企业经营管理、考核,人员招录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范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范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大邑县**湾一酒店内,范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范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范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6.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潘某某向范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
7.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潘某某向范某某索要人民币12万元。
8.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潘某某向范某某索要人民币12万元。
(六)收受吴某某所送人民币7.7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吴某某在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0.8万元。
3.2012年1月份的一天,在南充市蓬安县潘某某家中,吴某某通过他人送给潘某某人民币0.4万元。
4.2012年1月份的一天,在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办中和大道**宅院潘某某家附近一家餐馆内,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
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
6.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
8.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
9.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吴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1万元。
(七)收受罗某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粮油批发党总支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四川省**米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某某在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成都市武侯区送潘某某回家的车内,罗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四川省**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罗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3万元。
(八)收受余某某所送人民币2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余某某任职的四川省**工程设计院在粮食仓储设计业务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余某某送给潘某某价值人民币0.4万元的购物卡。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余某某送给潘某某价值人民币0.4万元的购物卡。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余某某送给潘某某价值人民币0.4万元的购物卡。
4.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余某某送给潘某某价值人民币0.4万元的购物卡。
5.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余某某送给潘某某价值人民币0.4万元的购物卡。
(九)收受刘某所送人民币6万元。
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川东粮油储备调控中心建设项目筹备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时任阆中**路省粮食储备库主任、四川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在项目合作、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等方面谋取利益。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刘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刘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批发中心办公室,刘某某送给潘某某人民币2万元。
二、贪污
2009年上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期间,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开发票在单位报账的方式,骗取公款7.9379万元。
被告人潘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前,如实供述收受他人42万元(其中34万元为索取)的事实,立案后,如实供述收受他人117.7万元(其中115.7万元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如实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非法占有公款7.9379万元的事实。
被告人潘某某的亲属在调查阶段,代为上交涉案款117万元,在审查起诉,代为上交涉案款50.637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任职文件、工程项目资料、财务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程某某、李某某、范某某、吴某某、周某某、龚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余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担任四川省粮食局储运处副处长、仓储处处长、四川省粮库建设领导小组副主任、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59.7万元(其中34万元为索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利用担任批发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7.937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采取留置措施后,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全昌
检察官助理:游 峰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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