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潘朝良,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朝良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潘朝良虚构杭州老板要在南浔区练市镇建造厂房的事实,谎称会将部分工程分给多名被害人施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多次以该工程需要请老板吃饭、送礼等理由, 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35200元、骗取被害人章某某人民币90000元、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87500元、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5000元,诈骗金额共计327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照片、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明细、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张某某、章某某、卢某某、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朝良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朝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朝良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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