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潘杜馨,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街**号**楼**号,住武汉市硚口区**号**号。2014年12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7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止。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号**楼**号,住武汉市硚口区****栋**单元**。2014年7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杜馨、夏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潘杜馨在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楼下被民警抓获,现场从其骑行的电动车踏板上的蓝色盒子内查获1包片剂和粉末状毒品疑似物,后在其租住的武汉市硚口区****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5包片剂状毒品疑似物、门口置物架上查获一卷共10包片剂状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462.52克,成分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夏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小区**栋楼**房间被民警抓获,现场从房间电视机后方鞋柜第一格内搜查到片剂状毒品疑似物1包和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包,用糖盒装着的片剂状毒品疑似物1包,粉末状毒品疑似物17包,在进门处门后挂着的一个黑色包内查获片剂状毒品疑似物一件共30包。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595.41克,成分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取样笔录、称量笔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书;4.被告人潘杜馨、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杜馨、夏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杜馨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其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夏某某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力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杜馨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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