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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柏贤非法持有毒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150号

被告人潘柏贤,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3********,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马站11号102房。1999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柏贤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柏贤在广州市越秀区**路**电房附近以人民币138000元向贩毒人员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抓获处地上缴获被被告人潘柏贤丢弃的的白色晶体状物1包(净重为745.03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潘柏贤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站**号**房的住处缴获吸毒工具冰壶1个、白色晶体物2小包(共净重1.36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照片)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柏贤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柏贤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柏贤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柏贤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婷婷

2018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柏贤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5册、光盘7张;

3.缴获的毒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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