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潘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4********,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取保候审, 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满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4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徐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17日、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同年6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伙同、徐某某、何某某三人自2018年12月初在隆化镇景怡南区、龙骧东苑、卧龙湾小区等地,利用日租房多次组织王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八千余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赌具、赌资。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4、检查笔录。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徐某某、何某某三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中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某、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徐某某、何某某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三名被告人现均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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