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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亮滥伐林木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潘某亮,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121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住顺昌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亮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端五节期间,被告人潘某亮以人民币12600元的价格从村民王某某处购买了位于顺昌县**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山场,2016年7、8月份,被告人潘某亮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詹某某将该山场的杉木全部砍伐,后将砍伐的杉木运到**转运站卖给一名浙江老板,得赃款人民币18000元。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45.7516立方米。

2、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潘某亮和吴某某合股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购买了顺昌县**镇**村**自然村**林班**大班**小班(二类),**林班**小班(山定),土名“***”山场,同年12月,被告人潘某亮伙同吴某某(已判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黄某某将该山场的杉木全部砍伐,后将杉木运到吴某某加工厂加工成板材销售,潘某亮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6.1139立方米。

3、2018年4月,被告人潘某亮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买位于**镇**村**林班**大班**小班,土名“**、**”山场的杉木,同年8月,被告人潘某亮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油锯手刘某某将该山场的杉木全部砍伐,后将杉木卖给吴某某加工厂,得赃款人民币26000元。经鉴定,该山场被伐杉木立木蓄积量为45.2344立方米。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潘某亮主动到顺昌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詹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亮的供述;4、顺昌县宝山伐区调查设计服务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亮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购买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平

2020年6月10日

附:

被告人潘某亮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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