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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潘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抓获,经疫情隔离于2020年8月5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潘某、黄某(分案)、赵某某(不起诉)先后在缅甸高薪工作的诱惑下,非法出境,到缅甸感觉被骗后于2020年7月23日结伙准备非法入境,后向一缅甸男子求助,最终三人以每人2500元人民币的报酬,由缅甸男子伙同另一名缅甸男子(二人在逃)邀约扎某(另案处理)将潘某、黄某、赵某某运送到孟连县**镇**垃圾房附近,三人在换衣服过程中被勐马边境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三人当场交代了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12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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