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8********,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时50分左右,被告人潘某酒后驾驶粤D28***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段时,撞到路中间隔离栏,造成隔离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民警到场,后被民警带回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扣押、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相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杨某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被告人潘某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潘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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