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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3119****,回族,本科毕业,经商,住河南省郑州市****。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为查明案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新野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9民初315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人潘*在2017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车*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被告人潘*未及时履行新野县人民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车*向新野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告人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告人潘*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3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潘*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将名下的5辆轿车送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被告人潘*未履行此义务。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潘*被抓获到案,同日潘*支付申请人车*1800000 元,履行完新野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在法院执行期间,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怀先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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