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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男,198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霍邱县******组。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我院以没有逮捕必要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3时左右在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镇街道**烤吧内,被告人潘某与家人张某某等人在一起吃烧烤,邻桌王某某与万某某等人在一起吃烧烤,期间王某某先与潘某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双方相互厮打,厮打中潘某用烧烤店的白色塑料板凳将将王某某头部、万某某左眼部砸伤,王某某用啤酒瓶将张某某头部砸伤,万某某用手将张某甲面部打伤。公安机关将双方带至**医院检查治疗时,潘某被万某某用脚踢了一下裆部。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左眼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王某某头部、潘某睾丸部、张某甲脸部、张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和解书等书证;

2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潘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厮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斌

20204月24

附:

    1.被告人潘某(1585144****)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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