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潘某甲,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0********,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村**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因一直下雨,洪水漫到公路上冲刷浸入被告人潘某甲家的墙壁。被害人潘某某路过看到有木板挡住自己的去路,便把木板移开,后双方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双方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甲咬伤潘某某的耳朵,经鉴定,被害人潘某某右耳所受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 唐万千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780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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