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3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来到蚌埠市蚌山区**街市场合家福超市东侧,将被害人殷某某停在路边的英克莱牌银白色两轮电瓶车推走,盗窃电瓶后将该车丢弃,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局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193元;
2、2017年4月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来到蚌埠市蚌山区**路**所对面,将被害人杜某某停在路边的韩田牌红色三轮电瓶车搭线发动车辆后骑走,盗窃电瓶后将该车丢弃,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337元;
3、2017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来到蚌埠市蚌山区**路**街交汇口东南,将被害人丛某某停在路边的欧派牌黑色两轮电瓶车推走,盗窃电瓶后将该车丢弃,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47元;
4、2017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来到蚌埠市禹会区胜利路与朝阳路交汇口西南中国人寿大厦楼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的电瓶盗走,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天能牌电池价格为709元;
5、2017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来到蚌埠市蚌山区**广场**街内,将被害人安某某停在申通快递门前的宗申牌三轮电瓶车搭线发动车辆后骑走,盗窃电瓶后将该车丢弃,经蚌埠市发改委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363元。
另查,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归案后,所盗窃赃物部分被追回,其余部分已经退赔,并取得部分失主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入所健康体检表、电动车合格证、用户保修凭证、收据、购买电池发票、售后服务登记卡、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
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余某某、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关于被盗韩田牌电动三轮车等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指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视听资料制作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余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董艳
2017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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