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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兰德波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19〕39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绰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乡*号楼**单元。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德波,男,绰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73********,畲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镇**小区**栋**单元,2017年6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9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兰德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开始在连江县凤城镇**小区**幢**单元**楼房间内开设赌场,召集他人以“拔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赌场开设四天时间。2019年7月14日晚,被告人潘某某雇请被告人兰德波到赌场负责抽头,晚22时许,该赌场被连江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现场查获参赌人员缪某某、余某某等24人及赌资人民币112200元。被告人潘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出租合同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滕某某、吴某某、吴某甲、陈某某、邵某某、李某某、林某某、郑某某、余某某、陈某甲、林某甲、游某某、邱某某、吴某乙、黄某某、陈某乙、缪某某、谢某某、吴某丙、黄某甲、吴某丁、余某甲、谢某甲、林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兰德波的供述及辩解;

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兰德波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兰德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兰德波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兰德波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兰德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志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兰德波现羁押于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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