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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5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村**组,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路**市场旁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入所健康检查时发现患病,被阳江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0年8月12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人,户籍地址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镇**村**组,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路**食品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吴某某租下阳江市阳东区**镇***路一间商铺经营**食品店。2019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在**食品店正式开张后摆放一张麻将台供附近的居民赌博。2020年4月,被告人潘某某在**食品店增设了两张麻将台和一张纸牌桌供附近居民赌博,麻将台、纸牌桌均按赌博的大小来收水费,赌场每天开设两场,麻将台每张每场收费50元至100元,纸牌桌收费20元至50元。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潘某某经营的**食品店内居住,在该赌场开设期间帮忙开门让附近居民进来赌博。2020年8月9日21时许,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办案民警到被告人潘某某开设的赌场进行查处,抓获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和参赌人员车某某等15人,缴获麻将台三张、纸牌桌一张、麻将牌三副、纸牌一副。被告人潘某某开设赌场至案发时一共非法获利约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现场指认、搜查、现场勘验等笔录;4.铺面出租合同、指认图片、扣押清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忠俊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附于检察卷内)。

4.证人名单:赵某某、向某甲、瞿某某、向某乙、韦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朱某某、李某乙、姜某某、肖某某、石某某、吕某某、张某某、车某某。

5.被告人潘某某辩护人范春雷,广东桂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6094****。

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程森,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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