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79********,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2003年2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9日因吸毒被黄平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0年6月4日因犯抢夺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5月20日因吸毒被黄平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2年8月31日因犯抢夺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2013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0日因吸毒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和强制戒毒。2017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奶名刘**,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4********,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5因犯盗窃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5月12日、5月13日、6月9日,被告人潘某甲在黄平县**镇**村以微信收款的方式在其家中分别贩卖海洛因零包共四个给被告人刘某某,卖得1620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其家后面卫生室旁边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给吴某某吸食,卖得人民币80元。
3、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在**镇**坝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给余某某,卖得20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潘某甲在黄平县**镇**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给潘某乙,卖得100元人民币,后潘某乙与潘某丙一起吸食。
5、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潘某甲在**镇贩卖三个海洛因零包给毛某某,共得500元人民币。
6、2020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潘某甲在**镇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给毛某某,卖得130元人民币。
7、2020年4月30日至5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在**镇贩卖海洛因零包共19个给吴某某,得2140元人民币。
8、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凯里**厂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两个海洛因零包给吴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潘某甲的身上搜出海洛因零包两个,经称量共净重2.09克。
9、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黄平县**镇平**通过微信收款方式接收得毛某某的200元人民币,随后刘某某到**镇**村向潘某甲以200元购买得两个海洛因零包,返回**后将一个海洛因零包给毛某某,刘某某赚得一个海洛因零包吸食。
10、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黄平县**镇**通过微信收款方式接收余某某的80元人民币,随后到**镇**村以130元人民币向潘某甲购买得两个海洛因零包,自己吸食一个,返回后将一个海洛因零包贩卖给余某某。
11、2020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黄平县**镇**河边贩卖一个海洛因零包给潘某乙,卖得90元人民币。潘某乙买得后与潘某丙一起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治国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刘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五份、手机一部、钱包一个、人民币2300元、钥匙一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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