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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枣庄市峄城区**小区4-2-501。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路**庄园B13-2-202。2006年11月2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7月19日、9月29日两次退回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8月19日、10月29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被告人刘某甲从东营市广饶县、潍坊市昌邑等地石化公司购进大量柴油销售并自用,被告人刘某甲对上述情况亦明知。被告人潘永将所购进柴油除去自用以外,由其驾驶改装的厢货加油车在枣庄市境内采用流动加油的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销售,销售数额470余万元。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柴油液体检出柴油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彬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乙、郁某某、宋某某10人证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光盘等视听资料,改装加油车、油罐等物证,记账本、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刘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吕萌

代理检察员:苗娟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6328****;

2.侦查卷7册、书证3份、光盘1张,涉案物证等见随案移送清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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