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池市金城江区**镇**街**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池市金城江区**小区**栋**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8日21时52分许,被害人黄某某酒醉后走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文化广场特宝生停车场围栏旁的人行道往停车场入口处时,被告人吴某某尾随。21时54分许黄某某因酒醉摔倒到地上,吴某某假意上前搀扶,被告人潘某甲经过此处时,也一起将黄某某扶到文苑路娄记风味饭店马路对面的花圃围栏。后因路过行人过多,吴某某、潘某甲便假装与黄某某聊天,待无人经过时,吴某某趁黄某某醉酒,先在黄某某身上扒得黑色VIVO牌手机一部,然后准备离开。此时潘某甲要求他再去搜刮黄某某身上的财物,后潘某甲和吴某某一起在黄某某身上扒出一个棕色钱包,钱包内有三十多元钱和银行卡。后吴某某和潘某甲因分赃不均起分歧,吴某某将窃得的手机和钱包一起交给潘某甲保管。经认定,黄某某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扒窃他人财物,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吴某某、潘某甲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两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砾砾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潘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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