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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吴某甲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漯源检诉刑诉〔2018〕146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8年3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8年3月8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4日被漯河市源汇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夫妻二人在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路北,太行山桥东侧第二个胡同第二家其租住的吴改顺自建的居民楼内容留董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柯某某在此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3月7日晚21时许,漯河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顺河街警务队接到举报后在该处将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董某某及嫖客张振宇当场抓获。二人被行政处罚,嫖资120元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大量避孕套;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胡某某、陈某某、叶某某、柯某某、张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丁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容留她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洲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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