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44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花园**阁**房。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程芷葵,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徐憬,广东鹏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镇**村**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苑**。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侯斯敏、洪广,广东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麦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社区**路**路**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国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麦某甲、麦某乙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东莞市**玩具有限公司(简称“**厂”)因债务问题,于2013年11月19日、11月28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查封,查封的财产包含了被害人李某某的**文化传播公司(简称“**”)存放在该厂的模具和车模(自报168套模具、7282台车模)。2014年1月,被告人麦某甲得知被告人潘某某欲购买**厂内被查封的模具,遂作为中间人联系潘某某与时任**厂厂长的被告人麦某乙商谈购买事宜。又因**厂被查封后,被告人吴某甲以及麦某丙、伍某某、邓某某、郭某某(后四人另作处理)等5人承继了该厂租金等债务,麦某乙遂介绍潘某某、麦某甲二人与吴某甲联系并商谈价格等问题。双方谈妥后,潘某某、麦某甲、吴某甲、麦某乙等人于2014年2月,分两次将**公司的部分模具和车模搬走。潘某某事后支付给麦某甲40万现金,麦将其中的20万转交给麦某乙;潘又于2014年2月10日、13日分多次共计转账1136000元到吴某甲的女儿吴某乙的账户内。2014年4月9日,**厂解封后,**公司从该厂取回77套模具、1796个车模,自报尚有91套模具和5268台车模遗失(约价值83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分别退回20万;被告人吴某甲退回1136000元;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于2019年11月21日在本市**镇起回模具10套(共63种模具)、车模3089个(经鉴定共价值216112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董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麦某甲、麦某乙无视国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娟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吴某甲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麦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麦某丁,联系电话:1355383****);被告人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许某某,联系电话:1392571****)。
2.侦查卷十一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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