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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二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射阳县**区**居委会**组**号。曾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49********,汉族,小学文化,射阳县**镇政府退休人员,住射阳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9日、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8日、8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1年5月4日注册成立射阳县**财务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本县**镇**路西侧自建楼**室,经营范围是代理记账服务、财务信息、企业管理信息咨询。该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潘某某聘请被告人宋某某担任**,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截止2012年底,被告人潘某某共向6人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800088元,尚有752088元未兑付;被告人宋某某共向13人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223239元,尚有752088元未兑付。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宋某某于2017年2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射阳县**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凭证、营业执照、聘用劳动合同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宋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誉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12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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