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二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大专文化,学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道**路**大厦**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中心**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镇街道**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英雄联盟”是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游戏。
2019年以来,张某乙(绰号“大大”,另案处理)通过购买获取“NC”、“BOT”英雄联盟游戏外挂程序,该外挂程序具备“换肤”、“持续显示攻击、技能范围”、“显示敌方角色信息”、“走砍”、“无限视距”等功能,可以在“游戏联盟”内进行使用。张某乙通过网络招收代理的方式与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等人合作代理,以时卡、天卡、周卡等形式,在**平台上向游戏玩家进行出售。
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潘某某向张某乙购买“NC”英雄联盟外挂程序后通过**网站向古某某、杨某某等4394人次销售。
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向张某乙购买“BOT”英雄联盟外挂程序后通过**网站向黎某某、陈某某等68人次销售。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英雄联盟》游戏运营程序实施未经授权的增加、修改等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营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溧阳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到张某甲iphoneXS MAX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淘发卡数据平台明细;
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
6.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将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潘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甲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花莎
检察官助理:李凯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街道**路**大厦**室;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成都市**中心**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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