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张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6年1月11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拢乱社会秩序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汉族,中专文化,退休职工,住: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2016年1月11日因利用邪教组织拢乱社会秩序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2018年7月18日、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先后三次分别步行至铜陵市铜官区解放西村、建设新村、商北新村、阳光新村、官塘路、人民东村等地及沿街道路,向路边停放车辆门把手上插入“明慧周报”宣传单共计218份。

2018年11月7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位于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扣押“明慧周刊”二册、“明慧特刊”二册、“正见周刊”一册、标有李洪志、法轮功的白皮书三本、洪吟书籍一本。

经铜陵市公安局鉴定,上述被依法扣押的物品及宣传单,均系法轮功邪教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明慧周报”等邪教物品;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丁某、舒某、朱某某、杜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邪教物品认定结论书;7.监控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传播、持有邪教宣传品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英 

2019年11月14 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室家中、被告人张某某现在铜陵市铜官区**社区*****栋*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视频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