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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张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71993********,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1月22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队**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连某某、张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经商策后,携带液压剪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公寓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易鹰牌鬼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46元)和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因未找到被害人,无法做鉴定)偷走。期间张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前来支援,由潘某某、张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达到现场,一起将涉案车辆开离现场。破案发后,易鹰牌黑色鬼火摩托车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丙,另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未能缴回。同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街道**村委会附近将正准备实施盗窃的潘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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