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队**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2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4时许,连某某、张某乙(二人另案处理)经商策后,携带液压剪等作案工具,驾驶一辆摩托车到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公寓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张某丙停放在该处的黑色易鹰牌鬼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46元)和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因未找到被害人,无法做鉴定)偷走。期间张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前来支援,由潘某某、张某甲驾驶一辆摩托车达到现场,一起将涉案车辆开离现场。破案发后,易鹰牌黑色鬼火摩托车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丙,另一辆红色男装125摩托车未能缴回。同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博罗县**街道**村委会附近将正准备实施盗窃的潘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潘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5.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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