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大厦**号。因涉嫌赌博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住和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和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微信收取参赌博人员赌资进行六合彩赌博。由被告人徐某甲负责收取参赌人员赌资后,再向被告人潘某某(庄家)投注,徐某甲并从中获取10%的回水渔利。经统计被告人徐某甲收取了参赌人员徐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徐某丙、陈某丙等人六合彩码单赌资共计人民币21万多元,全部投注给了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徐某甲从中渔利金额约2万多元。
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手机;
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和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银行流水;
3.证人徐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徐某丙、陈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非法收受六合彩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卢维科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徐某甲现羁押在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涉案苹果手机2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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