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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戴某某等赌博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戴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村**镇**村**号**房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村**镇**村**号**房。因涉嫌赌博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夫妇在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小平大街5号其所经营永安凉茶铺内,通过微信多次接受30余人进行“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总额约143668元。其中,被告人戴某某使用其微信接受25人投注金额约99892元、被告人潘某某使用其微信接受9人投注金额约43776元。2019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及参与投注的邓某某等(已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含光盘11张。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手机2台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二份。

5.《认某某具结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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