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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1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5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以后,于2019年4月1日、6月13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5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及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怀疑被害人王某某、夏某某、朱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赌场赌博出千为由,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及李某乙、赖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铁水管去到上述赌场将上述3名被害人强行带至佛山市三水区**镇**基围处,随后,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及唐某某等人通过殴打及持刀威胁的方式,向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夏某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因发现被害人家人报警而未得逞。同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朱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送至派出所,其余人员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蔡丽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七册、光盘七张及证人名单;

3.本案扣押款物暂存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南山派出所,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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