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路**花园**栋**房,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区**村**栋**楼。因涉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71986********,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乡**村**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公寓**房。因涉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纠集吕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李某乙等多名卖淫女,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天城公寓作为卖淫窝点,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吸引嫖客预约嫖娼,向嫖客推广、协商卖淫项目及收费,再通过微信群管理卖淫女接客、性交易以及嫖资结算等一系列卖淫活动,在卖淫女每次获得的嫖资中抽取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提成来牟利。2019年6月中下旬至8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加入被告人潘某某的卖淫组织并参与卖淫活动的管理。被告人潘某某一共收取了嫖资提成约人民币14万元,从中分给了约人民币2万元给被告人李某甲。
2019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潘某某按照以上方式组织吕某某、杨某某、石某某、李某乙分别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方天城12栋A座17楼1703房、1705房、1706房以及26楼2604房,为嫖客宋某某、阮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黄某某提供性服务,后公安民警到场查处并将涉案人员相继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1批;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截图等;3.证人吕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娟
2019年12月1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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