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杨某甲非法拘禁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8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2000********,湖南省**县人,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32000********,湖南省**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县**镇**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9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10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7日22时许,汪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三人来到长沙市天心区**路“**网吧”,将与汪某某存在债务纠纷的被害人邹某某强行带离网吧。潘某某与杨某甲二人将邹某某控制在汪某某驾驶车辆的后座,由汪某某驾车驶离了网吧。当汽车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河东侧一无名道路时,三人下车对邹某某进行了恐吓与殴打。后三人又驾车将邹某某带至一无名建材市场,对邹某某进行恐吓与殴打。随后三人又驾车将邹某某带至长沙市芙蓉区**路的“**学院”附近,对邹某某进行了恐吓和殴打。2019年5月18日2时许,三人驾车将邹某某带至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期**栋**室,潘某某和杨某甲在汪某某的指示下对邹某某进行看守,逼迫其还钱,潘某某在汪某某的指示下迫使邹某某签订了一张借款金额为12000元人民币的借条以及一张收款金额为12000元人民币的收条。

2019年5月18日17时许,邹某某在被拘禁期间向公安机关报警。2019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期**栋**室内被接到报案赶来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了借条和收条各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借条、收条、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门诊病历、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3.证人汪某某、封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对被害人邹某某有殴打行为,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杨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