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20年6月2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和林某某均是吸毒成瘾人员。2020年5月18日潘某某、林某某吸食毒品后,因为没有毒品了,潘某某提议到藤县太平购买毒品,林某某同意。2020年5月18日21时许潘某某和林某某骑乘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从平南县丹竹镇出发前往梧州市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海洛因,由潘某某去购买毒品。购买得毒品后潘某某将毒品交由林某某,潘某某开车从原路返回平南县丹竹镇。当天晚上23时许,当潘某某和林某某驾乘摩托车从藤县太平镇返回丹竹镇途经丹竹镇和和平镇交界的猪母冲坡顶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林某某被抓获的地面上搜出两袋毒品。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共净重19.34克。
经贵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以上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鉴定,所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6.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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