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94********,汉族,专科文化,海外务工,现住在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院**楼(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海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潘某某、欧阳某某等人到菲律宾马尼拉地区帕西格市一家专门针对中国人经营的“万国彩票”赌博网站公司从事技术工作,即:由被告人欧阳某某负责建设新网站,小方(另案处理)负责新网站的域名管理,被告人潘某某负责关键词的修改和分析。其中,用于将万国彩票网址链接植入网站的名为“yizer”的后门程序系被告人潘某某编写。2019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欧阳某某在批量入侵网站时,侵入了属国家事务的南阳市**计算机信息系统。
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关于南阳市人大网站的说明、调查情况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告人潘某某、欧阳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欧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旗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