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号。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段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地下电动车保管站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女,26岁)的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84元)。后二被告人欲将该车销赃未遂,将该电动车骑至昆明市西山区****一小区内的角落处藏匿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云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段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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