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江某某受贿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江西浮梁人,身份证号码36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任景德镇市昌江区**街道**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曾任景德镇市昌江区**村村委会主任,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街道**村自建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执行刑事拘留,于9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江西都昌人,身份证号码3602021958********,汉族,高中文化,现任景德镇市珠山区**镇工会主席,曾任景德镇市昌江区**村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村**套**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0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受理起诉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上半年,景德镇市国土资源局与昌江区**村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征地面积为11.15亩,协议约定由景德镇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付清征地补偿费。后由于当地村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意,该块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缓慢。景德镇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宋某某想尽快拿到这块土地,希望市国土资源局尽快完成这块土地的收储工作。于是,宋某某就找到时任**村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潘某某,希望潘某某能够出面协调村民关系,推进征地工作的进展。宋某某与被告人潘某某约定,宋某某支付给被告人潘某某32万元费用,被告人潘某某负责协调好村民关系,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后来,被告人潘某某考虑到时任**村村委会书记被告人江某某在**村的人面比较广,和村民熟悉,就邀请被告人江某某一同协调村民关系,推进征地工作,并把宋某某答应支付32万元的费用的事情告知了被告人江某某。之后,被告人潘某某与江某某约定,两人一起去协调村民关系,推进征地工作,如宋某某支付费用,两人就平分。

之后,宋某某在**广场附近的一家连锁酒店内先将12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潘某某拿到钱后,在**村**转盘附近给了被告人江某某6 万元。过了一个月左右,宋某某在火车站附近的**酒店又给了被告人潘某某20万元现金。被告人潘某某在**路上的美术馆马路边给了被告人江某某10 万元。两名被告人共计收受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江某某身为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二人在**桥西侧**房地产公司项目中协助政府、国土部门进行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土地平整工作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17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