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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温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滥伐林木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440128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温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潘某甲、温某甲在承包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水头镇石潭村“黄霜头”山场的林木后,开始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开始采伐该山场林木。

2012年10月底至2012年11月16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温某甲雇佣工人砍伐林木的过程中,在事前没有明确知道和清楚划定砍伐界限的情况下,指使工人开挖铺设运输路面,随后开始胡乱砍伐树木,实际超过《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砍伐了属于易某某的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联平村“口”山场的林木。

经鉴定,超过《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和范围,砍伐广州市从化区良口镇联平村“口”山场林木的面积为74.8亩,砍伐林木树种主要为杂树、有少量的松树,砍伐方式为皆伐,砍伐林木总蓄积量为528.2975立方米,折合木材约316.978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联平村边界残林砍伐合同,林权证,广东省商品林采伐许可证,从化市林业局林政科证明,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李某某、潘某乙、陈某甲、肖某某、温某乙、陈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温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调查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潘某甲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温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明知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进行砍伐会错砍林木,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胡乱砍伐林木,实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砍伐了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哲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温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油锯三把,建议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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