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69********,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于同年5月27日重新变更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21时30分许,因潘某波、潘某林、潘某路、潘长某(四人已判刑)等七人在三都县九阡镇新农贸市场对面“小杨夜宵烧烤城”门口,潘某林因故意用脚踢门口炭箱不慎跌倒在地,潘某波等人以此为借口,对烧烤店进行打砸,并对烧烤店老板石某猛等人进行威胁、恐吓,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有人报警后,潘某波等人才离去。之后,潘某波等人不服气,于是电话邀约本村寨的包括被告人潘某某、潘某甲等三十余人在九阡镇三角花园集中,想要再次到烧烤店打砸,殴打对方,进行报复。被告人潘某某积极响应,后开车去潘某乙家牛圈要得十几要钢筋,并将钢筋发给前来帮忙的被告人潘某甲等人;之后,潘某波一方与烧烤店石某猛一方互相殴打,后造成同来参与的潘某凯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潘某甲被打伤。经法医鉴定:潘某甲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石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潘某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潘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帮助他人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蒙淑琴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577249****;被告人潘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电话:1532855****。
2.侦查卷四册、公诉卷一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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