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7〕38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镇雄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8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6********,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70********,土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临沧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路**小区**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24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又名:秦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5********,,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镇**村**号**组**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小某某”、“才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8********,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劝县**镇**村委**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村**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曾用名:覃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9********,壮族,中专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屯**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92********,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路**旅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1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二某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9********,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路**宾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0月27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安宁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屯**村**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屯**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5********,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江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镇**街**号,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谢某某、秦某某、潘某甲、史某某、韦某某、伏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靳某某、袁某某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7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5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7日、6月15日重报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5年3月至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聂某某、彭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在云南省安宁市**路**演艺吧内开设赌场,经营“猜信封数字”的赌博活动,被告人刘某某、谢某某先后入股,前述几名被告人雇佣被告人秦某某管理赌场,雇佣被告人潘某甲、史某某、韦某某、周某某、伏某某为赌博提供直接帮助,雇佣被告人罗某某、靳某某、袁某某为赌博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经鉴定,2016年10月25日当场查获的赌博总投注数为2366注,总投注金额为236600元人民币。
2、2015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傅某某、肖某某、彭某某、刘某甲(后四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在云南省安宁市**酒店三楼**房间内利用标记过的麻将和骰子提前设好赌局,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及彭某某邀约被害人李某某参与赌博,几人以“推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至8月10日凌晨7时许赌局结束,被害人李某某共输人民币280万元,后李某某书写一张280万元的借条给以肖某某。
上述事实,卷内依法有如下证据证实:
1、物证:被查获的麻将、骰子、信封、黑板等物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顾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证言;5、同案犯供述:同案犯肖某某、傅某某的供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秦某某、潘某甲、史某某、韦某某、伏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靳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秦某某、潘某甲、史某某、韦某某、伏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靳某某、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潘某某、谢某某、秦某某、潘某甲、史某某、韦某某、伏某某、周某某、罗某某、靳某某、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思斯
2017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秦某某、潘某甲、史某某、韦某某、伏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被告人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5961****。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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