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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王某乙等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住福建省建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51996********,畲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6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先后在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组织的位于马尾区**村**号、马尾区**城**号楼**单元诈骗窝点内任业务员,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伙同高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沈某某、胡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微信交友的方式,冒充自己是“成功人士”跟被害人聊天、谈某某,建立信任度,后告知被害人自己通过购买中疆时时彩获利颇丰,诱导被害人购买中疆时时彩。待被害人有购买的意向后,叫被害人加入由业务员做某某购买“中疆时时彩”假象的微信彩票群进行投注,骗被害人把投注金额以发红包的形式直接发到指定的高某某gao******微信、黄某某等人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由高某某收钱和通过篡改后台数据的方式操控开奖并将开奖结果公布在微信群里,该开奖结果是根据被害人购买的结果而定,致使被害人亏损以达到骗取被害人的钱款的目的。该团伙还以上述同样方式诱导被害人注册网上投资平台(微盘)并充值,待被害人向平台充值入金后根据被害人的入金情况和平台提供的行情走势推荐被害人购买虚构期货品种的涨跌,通过先让被害人正向购买盈利,诱使被害人加大投资金额,然后再让被害人反向购买以让其亏损,达到骗取被害人钱款的目的。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8年6月底到2018年10月19日止在马尾诈骗窝点任业务员,参与“中疆时时彩”和网上投资平台诈骗。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8年4月12日到2018年10月19日止在马尾诈骗窝点任业务员,参与“中疆时时彩”和网上投资平台诈骗。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19日止在马尾诈骗窝点任业务员,参与网上投资平台诈骗。曾于8月28日离职返回老家,9月底又到马尾**村参与。

被告人董某乙于2018年4月到2018年10月19日止在马尾诈骗窝点任业务员,参与“中疆时时彩”和网上投资平台诈骗。

被告人王某丙于2018年5月13日到2018年10月19日止在马尾诈骗窝点任业务员,参与“中疆时时彩”和网上投资平台诈骗。

被告人孙某某于2018年8月到2018年10月19日止在马尾诈骗窝点任业务员,参与网上投资平台诈骗。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8年8月到2018年10月19日止在马尾诈骗窝点任业务员,参与网上投资平台诈骗。

被害人受骗情况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3日,被害人王某甲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1220元。

2.2018年4月6日至8日,被害人巴某某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7000元。

3.2018年4月26日,被害人杨某某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57500元。

4.2018年4月26日至28日,被害人富某某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68700元。

5.2018年5月7日至8日,被害人熊某某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9900元。

6.2018年5月13日,被害人董某甲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700元。

7.2018年6月7日,被害人林某乙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30300元。

8.2018年6月12日至13日,被害人张某某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14300元。

9.2018年8月23日,被害人马某某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4000元。

10.2018年8月28日至29日,被害人胡某乙购买“中疆时时彩”,共计被骗人民币32400元。

11.2018年10月16日,被害人李某某经被告人潘某某推荐充值入金网上投资平台,共计被骗人民币30000元。

2018年10月19日,马尾区公安局民警在马尾区**城**号楼**单元抓获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截图、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注册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周某某、沈某某、曾某某、黄某某、胡某甲、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巴某某、杨某某、富某某、熊某某、董某甲、林某乙、张某某、马某某、胡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购票记录查询、话单基站查询。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网络与同伙多次实施诈骗,潘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66400元,王某乙诈骗金额人民币247800元,叶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34000元,董某乙诈骗金额人民币256020元,王某丙诈骗金额人民币111700元,孙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66400元,雷某某诈骗金额人民币66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燕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王某乙、叶某某、董某乙、王某丙、孙某某、雷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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