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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8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阿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6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号**房。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潘某某伙同同案人“老鼠”(另案处理)召集他人在广州市越秀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提供其承租的广州市越秀区********作为赌场场地及给参赌人员购买烟、矿泉水等物品由被告人潘某某、“老鼠”负责组织人员到场参赌。20205月18日凌晨3时许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号楼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查获蓝色华为牌手机1部,钥匙2条,在广州市越秀区********房赌博现场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在其身上查获黑色华为牌手机1部,赌资人民币2600元,并在赌博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费某某、赵某某、高某某等27人,查获无人认领的赌资人民币1800元,赌具扑克牌十三副,在参赌人员身上查获赌资人民币38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赌资、扑克牌等物证,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租赁合同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6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碟25张。

3.查获的赌资、扑克牌、手机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请依法判处。

3.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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