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以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王佐镇瓦窑村**号大院内盗窃北京**电工设备有限公司电缆,后因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而未能得逞。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9080元。到案后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甲、王某甲、史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冯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等;6.搜查笔录:对潘某某、王某某住所地进行搜查的情况;7.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等;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继男
检察官助理:纪超丽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王某某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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