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缪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0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2010年1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号**室。2015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9年3月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以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6日及2019年4月23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顾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己租赁的本市奉贤区沪杭公路**号**酒店旁边的检测站一大楼四楼办公室房间,伙同余某某、戴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商量,共同在该处以“德州扑克”的方式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范某某、沈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等十余人聚众赌博,以现金和转账的方式与参赌人员结算输赢,并从中抽成获利。顾某某雇佣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等人负责发牌,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获利均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缪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关系人顾某某、余某某、戴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等人在顾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合伙开设的上述赌场中负责发牌,获取工资、好处费超过5000元的事实。

2、参赌人员范某某、沈某某、徐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在顾某某、戴某某、余某某开设的上述赌场参赌,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等人负责发牌的事实。

3、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将上述房屋租借给顾某某用于开设公司的事实。

4、农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顾某某、戴某某、余某某与参赌人员资金进出的情况,现金及转账资金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戴某某另转账给被告人缪某某2.8万元小费的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的劣迹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到案的经过。

7、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在上述赌场负责发牌,获取工资、小费的事实。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缪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平建军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缪某某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