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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蓝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广东省兴宁市**镇**村潘屋**号。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蓝某某,男,1995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育然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合谋后由被告人蓝某某驾驶小汽车(车牌号为鄂SA****)搭载被告人潘某某,去到本区龙穴岛**工人新村宿舍公交车站旁,被告人潘某某使用螺丝刀和钥匙,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新世纪牌XSJ150-F摩托车撬锁后骑走,后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共同将摩托车抬上小汽车离开。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20元。次日,被告人蓝某某、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涉案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蓝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7500元,被害人已谅解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

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蓝某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  志

检察官助理:胡云宝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9394917;被告人蓝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1134576。

2.本案诉讼卷宗共6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手机2台、螺丝刀1把、钥匙1条,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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