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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谢某某等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51X,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3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2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5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519,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谢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晚,结伙到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后面的山上,由盘某某、谢某某撬开**镇**村民人工养殖的胡蜂窝箱,李某某在旁边放风,三人合伙盗挖了一窝村民人工养殖的胡蜂蜂巢,折合人民币3040元。案发后,盘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谢某某、李某某主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均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义国才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三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量刑建议书九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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